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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水市逸夫实验中学学籍管理细则
时 间:13-11-18 17:29:06  来 源:

第一章  总则

 第一条: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,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;确保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,根据《甘肃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》及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章  新生入学

第二条:新生应持秦州区教育局下发的《入学通知书》按时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,须在开学前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的,学校不再为该生建立学籍档案。

    第三条: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,由学校统一为新生办理学籍号,并下发各班,由班主任为学生填写《天水市逸夫实验中学学籍卡片》,学生即取得学籍。新生的学籍档案,学校长期保存,不得移交其它单位。

第四条:新生入学后,由学校政教处为学生办理《学生成长记录手册》,教务处办理学生证。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证管理工作;学生证编号填写学生统编学籍号。

第三章  转学

第五条:由外地转入的学生,由家长持学生出生地户口,转学证明、学生学籍档案,在我校教务处填写学校转入申请表,经学校审查同意后,再到教务处办理编班手续。正常转入的学生,在办理完入学手续后,需持转学证到秦州教育局申请学籍号。未经学校同意,任何班级不得接收学生。

第六条:转往外地的学生,应持接收方学校开具的接收函,并填写学校转出申请表,学校同意后,到教务处办理转出手续,最后提取学籍档案(学籍档案原件学校存档,复印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转往接收学校)。未经教务处同意,不得办理学生转出手续。

    第七条:办理转学手续,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,其他时间不予办理。

第八条: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,学校不得拒绝接收。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、现役军人、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;对残疾学生,应特殊照顾。学生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一般不宜办理转出手续。

第四章  休学和退学

    第九条: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,由学生监护人持县区(含县区)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原始病历材料,填写学校休学申请表,经学校审查同意,可予休学。

    第十条: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,休学期内已康复且不影响上学的,可在休学期满7个月后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,经学校同意后可办理入学手续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,应持县区级(含县区)以上医院证明,续办休学手续。休学最长期限为两年。正常休学的学生,需要到区教育局办理学籍保留手续。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。

    第十一条:学生休学期满,须按期复学。复学时,首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及医院病愈证明,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。教务处对复学的学生,应及时编班入学。

第十二条:学生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,必须由家长申请,并提交县区级(含县区)以上医院证明,经学校审查核实后,方可准予退学。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,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。休学期满无故未复学且没有办理继续休学手续、开学一周无故不报到、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一周、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两周以上并经多次教育无效者均按自动退学处理。凡自动退学者,学校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。凡未经批准中途退学或辍学的,应按《甘肃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》相关规定处理。凡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,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    第十三条:学校对休学、复学和退学的学生,均应及时报县教育局备案。

第五章  考核

    第十四条:学校根据需要安排学生考试或考查。考试和考查方法可灵活多样,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评定。

    第十五条:学生的评语和鉴定,应参照《中小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有关要求,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、团队、班委会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写出,力求做到实事求是,准确恰当,充分肯定学生的成绩和进步,指出缺点和不足,提出改进意见。

    第十六条: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,并由学校对每个学生做出鉴定,作为升学或就业的必备档案材料。

第六章  毕业、结业

第十七条:学生修业期满,经考核德、智、体等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由学校颁发《甘肃省初中阶段义务教育毕业证书》。

第十八条:学生毕业考试有不及格科目的,准予补考一次,合格后,发给《甘肃省初中阶段义务教育毕业证书》。

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(或义务教育证书)

    1、语文、教学、外语三科中有两科不及格者;

    2、语文、数学、外语三科中有一科不及格,或政治、物理、化学有两科不及格者;

    3、语文、数学、外语三科均及格,或其他学科(含地理、生物会考考试成绩)四科以上不及格者。

    第十九条:在中学全面实行《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》,在校学生都应建立“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”,并载入本人档案,作为升学档案的必备材料。对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或适当放宽要求的学生,应注明原因,附上医院证明。凡达不到体育合格标准的学生,只发给结业证书。

    第二十条。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者,只能发给结业证书。

    第二十一条: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。必要时本人可向学校提出申请,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,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。

第七章  奖励与处分

第二十二条:对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,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。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,要记入学生学籍档案。

第二十三条:学生违反学生守则、学校纪律,学校、家庭、社会配合对学生进行教育,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分。

第二十四条:给学生处分,参照《违纪学生处理办法》,一般由校长办公会批准处理。

第二十五条:对受处分的学生,要积极帮助教育。经教育后进步显著的,经学校领导批准,可撤销处分。

第二十六条:学生受到奖励、处分或撤销处分,班级应及时通知家长。

第八章  其他

第二十七条:建立班级辍学报告制度。各班级若有学生辍学,应及时报告学校教务处。

第二十八条: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,班级应及时向学校政教处写出报告,并逐级及时上报。

第二十九条: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填写,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(或中性笔),字迹要工整,项目要填全。学生学籍档案册(卡片)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,且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。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信,应按学年度装订,妥善保存,以备查阅。

第三十条:学生学籍由学校专职人员管理,学籍档案要设专橱存放。

第三十一条 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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